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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省政府法制辦現將省政府正在審查的《陜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
陜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規(guī)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主體責任]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安全負總責,統(tǒng)籌安排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監(jiān)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jiān)督管理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加強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能力建設。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要求,配合有關監(jiān)管部門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監(jiān)管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農業(yè)、衛(wèi)生、教育、公安、民族事務、城市綜合執(zhí)法等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監(jiān)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條款] 鼓勵食品小作坊、小餐飲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逐步達到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規(guī)定的許可條件。
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七條[政府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qū),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huán)境,加強食品檢驗檢測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建設。
第八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九條[質量要求]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人員工具要求]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業(yè)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wèi)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業(yè)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進貨查驗]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進行進貨查驗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附具產品合格證明。
食品小作坊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三)食品包裝材料無毒、無害、清潔;
(四)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五)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qū)(柜)存放,有適合的稱量工具;
(六)按照規(guī)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設立條件] 設立食品小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環(huán)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所生產加工的食品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生產區(qū)與生活區(qū)有效隔離,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品或不潔物品;
(四)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白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食品;
(四)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分裝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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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陜西省政府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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